对黄某与同安区某卫生所的医疗纠纷案的反思

 

案情简介及调解过程

近日,同安区医调委接待了卫生所陈医生来访:患者黄某于2018年3月3日下午独自到洪塘镇某卫生所就诊,主诉头痛、失眠,陈医生给予2ml安痛定肌注,针后黄某称头疼缓解,自行回家后20分钟不慎摔倒,后脑着地致颅内大出血,送医抢救后现昏迷不醒。医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黄某家属拨打市长热线寻求解决途径,最后建议医患双方来医调委调解。

患方认为,陈医生给黄某注射后并未让他在卫生所休息观察,而是让他自行回家,才导致悲剧发生。医方则以陈医生临床诊断无误,是患者称头疼缓解,自己要求离开,认为陈某摔伤与其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医调委在前期调查中得知,黄某有慢性酒精性肝衰竭、酒精性肝硬化、肝性脑病等病史,自身体质较弱;卫生所为黄某注射之前确实简要询问过病史,曾建议患者到上一级医院就诊,但为黄某治疗时仅做简单的门诊日志及开具处方笺,没有详细的询问记录。针对上述情况,医调委制定出快速调解,实现案结事了的调解思路,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展开调解。

调解员先对患者的遭遇深表同情,后客观指出黄某摔倒原因举证困难,并无法认定与卫生所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着力引导家属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纠纷;而后,调解员做卫生所思想工作,指出虽然其诊疗行为并非是引起悲剧的直接原因,但在患者强烈要求给药后,并未坚持让其到上一级医院检查,以明确头疼诱因;卫生所也无法提供黄某完整的诊疗记录等等,引导其换位思考,以促进纠纷早日妥善解决。

经调解员不懈努力,卫生所主动找到患方协商,达成基本共识,只是在具体赔偿数额存在分歧。调解员了解到此情况,迅速联系医患双方,通过进一步释法理、讲人情,耐心细致地调解,于4月16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由卫生所人道主义补偿患方80000元的调解协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分析

其实,此次纠纷本来可以避免,可是为什么又发生了呢?

一是卫生所的医生没有及时识别高风险病人。黄某体质特殊(患有慢性酒精性肝衰竭、肝性脑病等),属于诊疗过程中风险较高的病人。医生与黄某是同村人,相对熟悉,医生对患者的身体情况是有一定了解的,在患者要求给药之时,就应该予以拒绝并通知患者家属带其到上一级医院检查治疗。

二是对当前医疗执业环境缺乏全面认识。当前医患矛盾尖锐,医疗执业环境较差,卫生所属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医生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病人要求怎样就按着病人的要求做,因此深陷窘境。

三是缺乏纠纷处理经验。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当事医务人员就应该尽快对事件做一个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评估自己有没有错,错在哪里,问题有多严重,然后积极快速进行有效处理。本案中,其实纠纷并不复杂,就是因为纠纷初发之时医方没有采取积极的处理态度,导致患方四处投诉,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

四是没有及时规范书写相应医疗文书。本案中卫生所无法提供完整的病例资料以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常规的病例资料。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应该在病人到卫生所后,认真、细致的对病人进行必要的问诊、查体,根据初步判断提出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最后根据病情提出诊疗意见,并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书写病历。这既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更是医患双方依法维权的重要法律证据。从对此次纠纷调查的情况看,卫生所仅能够提供的一张处方笺和建议的门诊日志,并没有患者的门诊病历,这也是卫生所难逃干系的根本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多。但是在实际发展中,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质量相对较差,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纠纷的隐患和苗头较多,常见原因为医疗文书记录不详细,知情告知不到位、不签字,医患沟通不良及医疗技术不精、管理不善,收费制度不完善,急诊急救意识不强等。

这就要求基层医务工作者要求不但要逐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技术水平,还要学习高超的交流沟通技巧及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操作特别是处方、门诊登记一定要规范填写。对病人要详细问诊及做好相关疾病的体格检查,诊断不清不要轻易用药,一旦遇到危重病人或无法直接治疗的病人要及时转送上一级医院,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

 

 

 

厦门市同安区医调委 陈婷婷 柯良取

2018-04-24 09:36:32         来源:海峡风     编辑:b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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