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率,缩小城乡差距,经市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城市低保标准保持不变的基础上,调整我市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为:将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700元;将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后,我市除罗源、闽清、永泰外,其余县(市)区和高新区城乡低保标准实行一体化。另外,根据《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相应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自然提高(详见附表)。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社会救助救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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