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中心市区防控新增“两违”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查处、协调督促等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和查处中心市区新增“两违”。
泉州市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收集汇总本系统执法信息,落实“两违”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对涉及“两违”信息的,应及时抄告同级治违办;巡查发现“两违”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管辖部门,受移送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不接受移送的,应在接到移送函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反馈移送部门,同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治违办指定管辖。
泉州市规定,国土、城管、交通、水利、林业等执法部门在对“两违”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应函告住建、公安、消防等审批部门和供电、供水等单位,对“两违”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相关服务;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函告后,应立即停止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供电、供水等相关服务。 【海峡资源报 涂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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