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涉及交通运输行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等清理、运输和堆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减少废弃物排放。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工业、扬尘面源、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三是《条例》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开展污染海域综合治理和海岸带生态修复,加强临港区域环境保护,建立流域污染治理与河口及海岸带污染防治的海陆联动机制。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擅自变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等不良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厅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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