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公告》,对交通运输行业的12项审批事项逐一细化改革举措,制定了56项具体管理措施。
此次公告的12项审批事项中,包括直接取消审批的1项: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实行告知承诺的1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的10项,分别为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据悉,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明确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进行管理。(厅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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