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职工认为公积金是自己的,应该想取就取,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为此,有些人动起了歪脑筋,企图以虚假的公积金提取材料来骗取公积金,此类行为严重危害了公积金的资金安全,侵犯了其他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日前,职工董某携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本等虚假材料,企图以购买自住住房为名,提取住房公积金。我管理部工作人员通过核查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情况、发票真实性等途径,发现该职工的申请材料均为虚假材料,立即联系市市民服务中心阳光警务室民警,对该职工的骗取行为进行了调查。在我部工作人员和民警的询问下,董某对自己向黑中介购买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董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已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规定,骗取公积金不仅要面临公积金账户冻结3至8年的处罚,还将被计入个人诚信记录,通报有关单位纪检部门并移送司法机关。温馨提醒广大缴存职工,伪造、买卖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是违法行为,害人又害己!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际联网备案
海峡风网 版权 所有©1997-2017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举报邮箱:jubao@123777.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