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企业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以及在2021年底前完成的其他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非基本药物),按评价成本2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予以一次性奖补。
对成为国内首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非基药),由市级财政再予以评价成本10%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另行奖励。 对在2021年前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引进的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在泉州投产前三年每年按该品种地方受益税收的20%予以奖励。
建立一致性评价奖励资金账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引进的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以及急需的仿制药品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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