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了《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要求评价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奖惩结合、以评促建的原则。
评价以自评为主、抽评为辅,主要内容包括《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所涵盖的9个一级指标36个二级指标66项考评内容。9个一级指标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培树、依法履职和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评价工作按内容范围可分为普遍评价、专项评价。《办法》明确了评价可采取的工作方式和评价加分、扣分的情形,以及评价意见反馈、评价结果通报、通报表扬或批评、存在问题整改等事项。
省厅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按职责抓好《办法》的落实实施,共同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按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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