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修订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18-06-19 15:10:49     来源:海峡风     编辑:bj001    

根据交通运输部《农路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省级计划管理新要求,省厅于近日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建设管理和工程验收、补助计划与核销管理、资金管理、奖惩、附则等7章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各级职责要求,明确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通报,县级路长办公室积极协调建设资金筹集、审批手续办理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道建设。

  二是细化农村公路分类管理,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按相关规范开展质量鉴定和验收;一般项目采用一阶段设计,可由市级交通部门制定简化程序开展验收。项目验收由负责审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邀请同级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是在建设标准及设计方面补充了注重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的保护等要求,明确改扩建工程可采用老路技术指标实施。

  四是年度补助计划调整为“资金切块、项目清单、完工核销”管理模式,各地根据进展将切块补助资金细化至清单内具体项目,完工报省据实核销。无法实施的,允许每年9月份提出调整。

  五是关于年度完工核销抽检,原则上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于当年630日、1130日前提交核销申请,经厅批准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申请省级核销。市、县级交通部门应对所有完工项目进行取芯检查,且市级抽检规模比例不低于完工总里程的30%。

  六是省补资金拨付。除车购税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外,省补计划资金在计划下达时预拨70%,剩余30%在完工报省核销后据实拨付。

  七是强化省级抽查监督,省公路局牵头、省交通质监局配合,按“双随机”原则开展抽查监督,对抽查项目不实的可暂缓项目核销或扣减、取消省补,并给予市级绩效扣分。(省公路局、厅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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