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媒体通报了2018年6月和上半年(1-6月)空气质量状况。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扩大至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从本月起,每月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2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20个城市名单,每半年发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和相对较差的20个城市名单。
2018年6月,169城市中海口、黄山、珠海、丽水、深圳、舟山、雅安、厦门、惠州、拉萨、中山、贵阳、台州、福州、昆明、内江、南宁、资阳、益阳、江门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
2018年1–6月,169城市中海口、黄山、拉萨、舟山、深圳、厦门、丽水、珠海、惠州、福州、中山、贵阳、台州、咸宁、昆明、衢州、大连、益阳、南宁、江门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其中福州名列第10名。
就其中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因、原则和方法等问题,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扩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排名目的是什么?
答: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改善,2013年1月起,我部对第一批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排名,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10个城市名单,对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继续按74城市进行排名存在全面性、完整性不足,一些污染较重的区域和城市未纳入排名等问题,不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扩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包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地区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20个城市和最好的20个城市名单。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地方政府切实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有效形成城市间空气质量“比、赶、超”的良好氛围,我部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因素,进一步扩大城市排名范围,充分发挥“排名”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倒逼”作用,传导治污压力,促进协同治理,为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积极效应。
问:请介绍一下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则和方法?
答:(一)扩大排名范围的原则。
一是延续性原则。在保留原74城市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名城市范围,保持空气质量排名工作的延续性和衔接性。
二是问题导向原则。突出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和城市,服务区域协同治理,实现重点区域和城市全覆盖,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城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纳入排名范围。
三是客观性原则。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既客观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的优劣,又客观反映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效。同时,对不可抗力因素如沙尘天气等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予以扣除,从而突出人为活动和工业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排名方法。
问: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的具体范围是哪些?共有多少个城市?
答:按照上述排名的原则和方法,我部在原74个城市排名基础上,进一步将排名范围扩大至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共55个,长三角地区共41个,汾渭平原共11个,成渝地区共16个,长江中游城市群共22个,珠三角区域共9个,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15个(详见附件)。
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对169个城市空气质量进行排名?
答:从2018年7月起,我部每月对16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进行排名,公开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2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名单。每半年进行空气质量改善程度排名,公开发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的前2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名单。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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