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出台补充耕地奖励办法

2018-08-10 11:19:13     来源:海峡风     编辑:bj001    

 近日,福建省闽清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闽清县补充耕地工作奖励措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补充耕地奖励标准,进一步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乡镇土地整治工作积极性,实现全县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
  《意见》指出,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且完成年度任务50%后,按新增耕地的类型、综合等别和面积对项目所在乡镇予以奖励。新增耕地为水田,综合等别为7等以上的(含7等),每亩给予10万元奖励;综合等别为8等的,每亩给予7万元奖励;综合等别为9等的,每亩给予5万元奖励;综合等别为10等的,每亩给予4万元奖励;综合等别为11等以下的(含11等),每亩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耕地为旱地的,综合等别为9等以上的(含9等),每亩给予2万元奖励;综合等别为10等以下的(含10等),每亩给予1万元奖励。各乡镇完成年度任务后,当年超额完成部分按双倍予以奖励。
  《意见》明确,旧村复垦项目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新增水田的部分,按照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奖励办法对项目所在乡镇予以奖励。“旱改水”等提质改造项目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项目新增水田的面积和项目提升的质量等别分别计算后,对项目所在乡镇予以奖励。通过提质改造由旱地改为水田的面积,给予每亩2万元的奖励; 根据提质改造项目提升的质量等别,项目综合等别每提升1等,给予项目所在乡镇每亩5000元的奖励;土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后如有提升质量等别,参照该条奖励。【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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