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

2018-08-16 08:48:25     来源:海峡风     编辑:bj001    

近日,福建省光泽县政府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征地补偿费。

光泽县明确,县财政应将征地补偿费用预拨给征地实施单位,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被安置人。

光泽县规定,被征土地所属村委会出具经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户代表)2/3以上票数表决通过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补偿费发放表后,征地实施单位应将属于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于村集体的直接打入村集体账户,属于村民小组集体的直接打入村民小组集体指定的账户。征地实施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打入被征地人银行卡账户,不得发放现金。如因纠纷等问题暂时无法分配的征地补偿费,应将征地补偿费打入纠纷双方共同委托的指定账户,待纠纷解决后,再按达成的协议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户。若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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