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狮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税收奖励、企业创新补助,助推道路货运企业转型升级和规范管理,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意见》明确,对在石狮市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账证健全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面实行自主申报,按实征收,按实抵扣。对物流企业收入全额在石狮市开票、纳税,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60%、70%、8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扶持基金。
同时,鼓励企业创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报获得“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并取得石狮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予以一次性补助50万元。但获得无车承运人补助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石狮市,在承诺经营期内迁出的,企业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福建省运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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