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大田县政府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规范,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惩处力度。
通知规定,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决定生效后90日内制作《没收非法财物清单》,移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接收清单后,将标的物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日常网格化巡查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通知明确,不符合城乡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类型的项目若存在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拆除,必要时可报请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单位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土地为村集体所有的,拆除复耕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立案处罚后按程序报批,以出让方式供地。
通知强调,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违法用地上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评估,连同项目建设用地一并出让。“新村建设”“造福工程”“精准扶贫”的项目存在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村民使用。对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给县属国有单位的,在依法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划拨。
通知指出,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没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没收程序或非法占有、使用、恶意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齐培松】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际联网备案
海峡风网 版权 所有©1997-2017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举报邮箱:jubao@123777.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