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实施持证露天矿山责任长制

 华安县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持证露天矿山责任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有效遏制持证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界外开采、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巩固矿山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共生的目标。

  《实施方案》决定,建立县、乡二级矿山责任长体系。一是县级矿山责任长:分为县级总矿山责任长和县级矿山责任长,县级总矿山责任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每座持证露天矿山由一名县领导担任县级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山责任长制有关工作。二是乡(镇)级矿山责任长:辖区内只有一个持证矿山的,乡(镇)级矿山责任长原则上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有多个持证露天矿山的,可增加班子成员作为乡(镇)级矿山责任长与持证露天矿山一一对应。

  《实施方案》明确,县级总矿山责任长负责领导全县持证露天矿山责任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解决矿山责任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矿山责任长履行职责,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督导。县级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制定对应负责的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每两个月开展不少于1次督导。对越界开采、界外开采、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查处情况进行督导,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并做好跟踪落实;对乡级矿山责任长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应及时核实协调处置,违法行为涉及多部门查处的,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对督导意见落实不到位的,联合处置仍无法制止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县级总责任长履行报告职责。乡(镇)级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落实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第一时间组织现场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或履职后仍无法有效处置的,应及时向县级矿山责任长报告。 【海峡资源报 齐培松】

2020-10-09 09:21:51         来源:海峡风     编辑:b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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