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10月13日,建宁县政府下发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用地要求,要求合理确定用地规模,规范用地备案程序,加强联动,强化服务与监管,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通知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和选址。各乡(镇)要结合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选址。按照新增耕地项目后续管护要求,新增耕地地块原则上3年内不得作为设施农业用地。

  通知强调,禁止改变农业用途。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落实土地复垦相关事宜,恢复原用途;不能及时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组织复垦。

  通知强调,注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的,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乡(镇)政府应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就设施农业项目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界定,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破坏耕作层等进行现场踏勘,对情况属实的,出具联合认定意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等质等量的耕地,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海峡资源报 齐培松】

2020-11-09 10:19:28         来源:海峡风     编辑:b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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