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与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
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严格罐车罐体生产、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和营运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新罐车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或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仍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对于缺陷罐车产品,责令生产企业开展召回工作。
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以及罐车配发的《道路运输证》,均不再标注具体准运介质。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综合运用行政监督、信用惩戒、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充分发挥检验机构专业优势及协会自律作用,促进罐车管理社会共治。
《方案》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和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对所有存量罐车的检验;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罐车整改;2022年12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厅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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