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明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控事故、保安全、迎建党百年”安全生产集中攻坚专项行动中,针对某货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三千元的处罚决定。这是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案)相关规定,针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违法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5月24日,市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到某货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3月及4月两次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在签到表上,四名学习人员的签名笔迹前后一致,但是学习现场照片中的人员前后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该企业行为已涉嫌违法。经调查取证,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立案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以案促改,严格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保障企业生产安全。(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厅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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