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明知银行卡中钱款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提款、转账等方法,将卡中钱款予以转移。近日,无锡市南长法院对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2014年,同乡赵某给孙某介绍了一条赚钱的新途径。赵某称,孙某只需要替人去银行“洗黑钱”,即做些转账、取款的业务,就可提取每笔2.7%的报酬。面对高额的利润,即使明知卡内的钱款系违法所得,孙某依然决定接手这份工作。
同年8月,被害人宋某在接到冒充其领导并向其借款的人的电话后,信以为真,分3次向冒充其领导的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汇款,计汇入人民币30000元。
其后,孙某接到上线要求转移钱款的指令,遂至银行,使用ATM机,将上述款项中的9900元予以转移。
被害人宋某接到再次要求汇款的电话后起了疑心,最终骗局败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李宁倩 沈小峰
本报记者 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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