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制局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提醒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做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工作衔接,市法制局研究制定我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提醒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对每件纳入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查询检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逐一标注有效期;二是针对有效期在下一季度即将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于本季度月底书面提醒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拟定处理意见,对有效期届满文件失效无异议的,在查询检索系统标注失效,失效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三是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近日,市法制局就12月份之前即将到期的6件规范性文件分别向实施单位发出有效期届满提醒函,由实施单位拟定处理意见。目前为止,有3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反馈有关文件有效期届满失效。对于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将配合实施单位做好文件的发布等工作。

( 厦门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2016-10-20 09:53:25         来源:海峡风     编辑:b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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