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 5 年内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 2 年、不超过租金 50%、每年最高3000 元的场租补贴。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 1000 元的补贴。
二是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创业导师指导一年以上、创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给予创业导师 5000 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是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保障机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确定基层服务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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