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2016-11-11 10:29:51     来源:     编辑:bj001    

近期,惠安县政府印发了《惠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为: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620元;⒉家庭人均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⒊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满一年以上;⒋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⒌家庭成员未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所需营运用车除外。(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为: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947元;⒉家庭人均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⒊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满一年以上;⒋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⒌家庭成员未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所需营运用车除外。(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标准为:⒈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⒉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1年以上,并在本地交纳社保;⒊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⒋未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所需营运用车除外。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公租房位置区分不等。四、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且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县城总体规划区域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申请保障家庭,在轮候期间,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其中属于低保、孤老及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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