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前夕,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人团伙盗窃土狗案,三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湛某某、焦某某驾车先后到南京市六合区某汽车站、来安县雷官镇杨渡村某地,用携带的弓弩和毒针射杀四条土狗后盗走。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四条土狗总共价值1018元。
被告人董某某、湛某某、焦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湛某某、焦某某多次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湛某某、焦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实施最后一起盗窃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对该起事实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董某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湛某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焦某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郭正武 郭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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